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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天津港特大爆炸事故回顾(三年,我们的安全有哪些进步?)

作者:上海凯茵化工 时间:2018-08-15 14:39:21 来源网址:http://www.shkingchem.com/

2015年8月12日22时51分,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根据 国务院批复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经国务院调查组认定,天津港“8·12”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处理意见

【报告显示】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公安机关对 24 名相关企业人员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瑞海公司 13 人,中介和技术服务机构 11 人)。


检察机关对 25 名行政监察对象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正厅级 2 人,副厅级 7 人,处级 16 人;交通运输部门9 人,海关系统 5 人,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5 人,安全监管部门 4 人,规划部门 2 人)。


事故调查组另对 123 名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意见。建议对74 名责任人员(省部级 5 人、厅局级 22 人、县处级 22 人、科级及以下 25 人)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撤职处分 21 人、 降级处分23 人、记大过及以下处分 30 人);对其他 48 名责任人员,建议由天津市纪委及相关部门予以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 1 名责任人员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病故,建议不再给予其处分。


事故调查组建议对事故企业和有关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等 5家单位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事故调查组建议对天津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并责成天津市委、市政府向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建议责成交通运输部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由于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非常严重,事故发生之后各种猜测的说法很多甚至谣言纷纷,当时的爆炸为什么杀伤力如此之大?消防人员后续处置存在什么问题?为什么发生二次爆炸?造成如此惨重的人员伤亡?瑞海公司何以能够在港区存放如此多危险化学品、其中监管层面到底存在哪些问题?后续环境影响还有多大?对于这些,调查报告一一回应。

事故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南侧集装箱内硝化棉由于湿润剂散失出现局部干燥,在高温(天气)等因素的作用下加速分解放热,积热自燃;引起相邻集装箱内的硝化棉和其他危险化学品长时间大面积燃烧,导致堆放于运抵区的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发生爆炸。
硝化棉化学稳定性较差,常温下就能缓慢分解并放热。干燥的硝化棉危险性很大,受撞击、磨擦,遇火易燃烧或爆炸,暴露在空气中易发生自燃。硝酸铵受强烈震动或急剧加热会发生爆炸。与可燃物粉末混合能发生激烈反应而爆炸。硝酸铵的储存仓库距离生产装置、其他易爆炸起火源,应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离居民区也要有有效的安全防范半径。


 ↑事发当日,瑞海公司的危险品仓库中,共储存了7大类111种,11300多吨危险货物,包括硝酸铵800吨、氰化钠680.5吨、硝化棉类229.37吨。


瑞海公司是事故发生的主体责任单位调查组认定,瑞海公司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体责任单位。
该公司无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违法建设危险货物堆场,违法经营、违规储存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极其混乱,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数说”事故及处理情况

  • 调查情况

    2015年8月18日,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组先后调阅文字资料600多万字,调取监控视频10万小时,对600余名相关人员逐一调查取证,通过反复的现场勘验、检测鉴定、调查取证、模拟实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

  • 遇难人数

    事故造成165人遇难(其中参与救援处置的公安现役消防人员24人、天津港消防人员75人、公安民警11人,事故企业、周边企业员工和周边居民55人),8人失踪,798人受伤,受伤人员得到妥善医治。


  • 经济损失

    截至2015年12月10日,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等标准和规定统计,已核定的直接经济损失68.66亿元。

    其中,304幢建筑物、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

  • 处置情况

    事故救援及现场处置清理任务已于2015年9月13日完成,清运危险化学品1176吨、汽车7641辆、集装箱13834个、货物14000吨。

  • 人员处理情况

    事故调查组对123名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意见。建议对74名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省部级5人,厅局级22人,县处级22人,科级及以下25人);对其他48名责任人员,建议由天津市纪委及相关部门视情予以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1名责任人员在调查处理期间病故,不再给予处分。

    调查组建议,对天津市委、市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天津市委、市政府向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责成交通运输部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截至去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对24名相关企业人员依法立案侦查,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其中瑞海公司13人,中介和技术服务机构11人)。检察机关对25名行政监察对象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正厅级2人,副厅级7人,处级16人;包括交通运输部门9人,海关系统5人,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5人,安全监管部门4人,规划部门2人)。

一、爆炸物是什么?为什么杀伤力如此之大?

本次事故发生爆炸的威力非常大,事故调查组技术组组长杜兰萍介绍,根据监控视频和地震台网的监测,一共发生两次大的爆炸,中间还伴随着一些小的爆炸。经过测算,这次事故总的爆炸能量相当于450吨TNT当量。

事发当日,在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里一共储存了7大类、111种、11300多吨危险货物,其中包括800吨硝酸铵、680吨氰化钠以及290吨硝化棉类货物。硝酸铵属于危险性极高的物质,是这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元凶。

经调查组查明,事故直接原因是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南侧集装箱内硝化棉由于湿润剂散失出现局部干燥,在高温(天气)等因素的作用下加速分解放热,积热自燃;引起相邻集装箱内硝化棉和其他危险化学品长时间大面积燃烧,导致堆放于运抵区的硝酸铵等危险品发生爆炸。

二、监管方到底出了什么问题?

这么多危险化学品存放在港区,特别高危险化学品存放于离居民区这么近的地方,监管何在?对此,调查组认为天津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交通运输部和海关总署都负有责任。

天津方面:天津交通、港口、海关、安监、规划和国土、市场和质检、海事、公安以及滨海新区环保、行政审批等部门单位,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未认真履行职责,违法违规进行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查,日常监管严重缺失。有些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滥用职权。

天津市委、市政府和滨海新区区委、区政府未全面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部门、单位违反城市规划行为和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失察失管。

交通运输部:作为港口危险货物监管主管部门,未依照法定职责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督促检查,对天津交通运输系统工作指导不到位。

海关总署:督促指导天津海关工作不到位。

有关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进行安全审查、评价和验收。

瑞海公司的问题又有哪些?对此,调查组认定:

瑞海公司:严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体责任单位。该公司无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违法建设危险货物堆场,违法经营和储存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极其混乱,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进一步来说,这些监管缺失和不到位体现在哪些方面?瑞海公司如何一步步突破监管?对此,事故调查组管理组组长李万春一一进行了解答。

问:危险化学品仓库何以建在居住区附近?

答:它属于未批先建。如果要是经过正规规划许可,瑞海公司不会存在。


问:何以能够未批就建?

答:有关规划国土部门帮助瑞海公司违法取得了规划许可。瑞海公司经过审批的图纸写的是普通货物,但设计图纸里写的是危险货物,也就是通过暗度陈仓的方式骗取规划许可,然后施工建设。 


问:骗取规划许可之后,其他监管部门和监管手段都失效了吗?

答:有涉嫌职务犯罪的问题,也就说监管部门与企业相互串通,贪赃枉法。


问:安评和环评如何通过? 

答:涉嫌弄虚作假。在消防设计的时候也出了问题,但都被放了过去。


问:瑞海公司一路被开绿灯放行,那么日常监管呢?如果进行正常的日常监管,瑞海公司不应该、也不可能变成一个失控的炸药包。

答:相关的监管部门实际上是有监管系统,已经发现了硝酸铵这个问题,但像天津市交委、天津港集团、天津海关包括海事部门都是能够发现有硝酸铵的,但是没有人吱声,没有人去监管这件事。


问:监管部门一路缺位,瑞海公司有什么背景吗?有所谓的人脉吗?

答:瑞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于某,长期在这个行业里工作,非常熟悉行政审批这种程序。于某利用这种关系做铺垫,通过送钱、送卡、出资打高尔夫、请客吃饭这些不正当手段再拉拢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也就是天津市交委的分管领导和港口处的负责人,请求他们提供方便。天津市交委主管负责人竟然为瑞海公司先后五次出具这种批复,帮助其获得危险货物的经营资格,而这种批复从来没有对其他企业使用过。

瑞海公司另外一位实际控制人董某,其父原来是天津港公安局局长(已经去世)。他承认利用其父亲过去的关系,在行政许可审批、日常监管这方面也为瑞海公司非法违法经营起了很大作用。

三、消防处置存在什么问题?

本次事故造成上百名消防员死亡,消防部门在事故发生之后进行处置时是否存在问题?对此,事故调查组技术组组长杜兰萍解释了其中的原因,一是因为消防力量到场之后向现场人员询问情况,现场人员不能提供准确信息,尤其是没有告知现场存有大量硝酸铵。按照规定,硝酸铵应该是直取直运,不允许在运抵区内存储。因为没有被告知,所以指挥员不能对火场的危险进行充分评估。企业违规超量存储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化学品,远远超过了企业的设计能力,而且还严重违规,造成信息无法透明,消防人员无法掌握。

另外,从监控视频以及幸存消防员事后提供的消息来看,在爆炸发生前现场火灾一直呈稳定燃烧状态。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极短的时间间隔内连续发生两次大爆炸,虽然消防员已经撤离到最初发生火灾的运抵区外围,但是仍然处于爆炸的中心区内,猝不及防,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四、本次事故对环境影响几何?

事故发生之后,有关其环境影响的很多说法牵动人心。100多种危险品发生爆炸,对大气、水和土壤造成了怎样的影响?对此,调查组查明,本次事故对大气环境、水环境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天津渤海湾海洋环境质量未受到影响,没有因环境污染导致的人员中毒与死亡病例。

目前,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已基本消除,受污染地表水得到有效处置,事故中心区土壤和地下水正在进行分类处置与修复。对事故可能造成的中长期环境污染和人员健康影响,有关方面正开展持续监测评估,并采取防范措施。

不过,事故调查组环境组组长也表示,中心区的土壤和地下水仍然污染比较严重,对此除了修复之外,天津市政府也启动了对周边人群特别是中心区作业人群以及住院人群的健康跟踪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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